文/法操司想傳媒 樂陞案勘驗程序 時間:106年08月31日 14: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 第1法庭 受命法官:周玉琦 公訴檢察官:黃嘉妮、李豫雙 本次準備程序為勘驗庭,勘驗的內容為偵查時的錄音及錄影。原先的開庭進度安排上,並無此次庭期,本次開庭是應被告方的要求,另外加開。而本次開庭,有什麼值得我們注意的呢?被告在開庭中又有什麼陳述呢?應被告要求而加開的勘驗庭,又有什麼法源依據呢?拖延訴訟?勘驗程序缺乏實益?當初在本案被告許金龍欲聲請勘驗時,法官就已經有請許金龍對於勘驗的範圍,進行特定。特定出那些筆錄的記載與錄音不同,並詳細列出範圍。但許金龍方僅提出要求勘驗哪一段影片的哪一段,就影片相應的筆錄描述,也僅概略表示為筆錄的哪一頁。於勘驗過程中,更正的部分包括一句台語意思表達不完全,還有由於發音不清楚,須由鄭鵬基本人確認說的是「夠」還是「更」,以及鄭鵬基於偵查時說的「跟我說的出入」是「跟我說的『有』出入」的意思。不過這些文字的變動其實都似乎與本案案情無重要關聯。此次整個開庭程序可以說冗長及沒重點,也與當初法官要求的特定方式不同。原先法官要求被告方精確指出所欲勘驗片段的秒數,是為了使勘驗範圍更精準,避免程序過長。法官詢問許金龍及辯護律師,為什麼僅標示錄音的時間,未標示錄影的時間,許金龍的律師坦言,因為作業上時間來不及,還沒有看過影片。但這已經審理程序前特別加開的一個庭,而且還是被告方要求的勘驗庭,提出勘驗時,未做好準備,法官同意要增開勘驗庭後,難道不用把握時間,做好準備嗎?訴訟權的保護:當事人聲請勘驗的權利法院於準備程序,原則上只蒐集、齊聚人與物之證據而已,至於調查證據之程序本身,除合乎例外之情況,皆應於審判期日始能進行。所謂例外,就是指調查證據的前置,往往也構成直接審理原則的例外,通常有其不得不然的正當理由。為使審判期日能夠貫徹集中審理的要求,法院必須於準備階段事先確定調查證據範圍之目的,遇有必要之情形,例如有關案件及證據的重要爭點,應於準備階段先與當事人會商。本次開庭的勘驗筆錄與錄音錄影的程序,即可屬於「有關案件及證據的重要爭點」以及「有關證據能力的意見」,且為避免審理程序過於冗長,所以在準備程序中先行勘驗,尚屬正當。被告方聲請勘驗的內容雖然包括持續的打字聲或鄭鵬金在吃晚餐的影像,使整個勘驗過程顯得無聊且冗長,但是,為確認筆錄記載是否和實際情形相符而聲請勘驗的確是當事人至關重要的權利。樂陞案預計於9/14進行第一次審理,各項證據的證據能力也必須由合議庭決定。關於後續發展,《法操》將持續為您追蹤報導。本文獲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 欲詳文,敬請移駕至 **YahooNews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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