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單厚之寫過F書的L姓年輕女作家輕生了!F跟L代表什麼?自己去google,網路上都有,但衛福部說這個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範的範圍,寫了就要挨罰。所以女作家就變成跟佛地魔一樣,成了名字不能說的「那個人」。這位作家是政大C教授的學生,C教授昨天晚上在FB上,哀慟地公布了L作家的死訊。到了隔天早上,FB上又出現了署名是L小姐父母的聲明。聲明中指控害死女兒的並不是憂鬱症,年輕時被補習班老師誘姦,才是導致女兒無法被治癒主因;書中的故事,正是女兒的親身遭遇。聲明中表示,女兒寫書就是希望避免類似悲劇重演,希望大家如果不捨女兒,就去買女兒的書,給每一個需要幫助的父母和孩子看。由於第一時間無法證明聲明的真偽,多數媒體都選擇按兵不動,直到出版社在FB上PO文證實了聲明為真,媒體才敢報導。結果不到幾個小時,社會局就指責出版社的聲明違反《性侵害防治法》,除了要求出版社把聲明下架,也研議要開罰。衛福部並要求媒體要比照辦理,所以一時之間,各媒體改的改、碼的碼,一些原本該寫的稿子,也都不能寫了。L小姐遇到的補教狼師並非個案。我有一個同學是補教界非常有名的老師,就曾經找我諮詢類似的問題。女學生被另一個補習班老師騙上床,直到發現老師也帶別的女學生去旅館,才驚覺自己被騙。這種狼師,利用師生權利、年紀、社會歷練、心智成熟的不平等,誘騙學生的情感和身體,往往在學生心底留下揮之不去的陰影。但行為發生的當下,學生會自認為是兩情相悅,所以通常不會像性侵一樣報警、保存證據。上面那個女學生,在關係剛開始發展時並未成年,但發覺被騙時已經超過16歲。而且在老師連哄帶騙之下,連兩人間的簡訊都聽話地刪光了,根本就死無對證。我那位想替學生討公道的同學,也曾想找媒體爆料,但又顧忌到最先受傷的一定是女生。如今那位女生都已經上大學了,我還沒聽到有任何下文。L小姐父母很明確寫的是「誘姦」,不是性侵。L小姐有沒有被性侵?政府還沒查,也不知道。但衛福部不管這麼多,先恐嚇媒體再說。既然找不到壞人,也不能防範於未然,那就找個理由叫媒體不准寫、不准報,死者的名字不准寫、書的名字不准寫、他爸的名字也不准寫,通通都是「足資識別被害人身份的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寫道:「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訂本法」。請問,衛福部跟社會局今天這種限制報導的行為,是如何達到防治性侵害犯罪的目的,又保護了哪個被害人的權益?對於被害人資訊揭露的限制,該法第13條明訂,經有行為能力的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代表可以報導)。如果在被害人死亡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L小姐的痛苦經歷,到底能不能符合法律上的「性侵害」,目前無法確定。被害人已經往生,也無法同意媒體報導。但作家不會希望自己的書成為連書名都不能提的「禁書」,應該是人情之常、合理的推斷。被害者的父母,也很明確表達了希望被報導的意願,希望女兒的經驗、女兒的書,能夠幫助到更多人。我想請問一下,衛福部是用什麼樣的「社會公益」標準,要求出版社撤下L小姐父母的聲明?衛福部跟社會局又是哪裡來膽子,敢如此僭越分際的去決定人家的父母,要用什麼方式送子女最後一程、完成子女的遺願?不管是F、L、C,網路上你都可以輕易的找到答案,也不可能阻止任何散播。今天衛福部是敢罰Google、還是敢罰FB?靠著恫嚇台灣的媒體,欺負人家「白髮人送黑髮人」,是要如何達成防治犯罪、保護被害人權益的目的?在這種社群發達的時代,還用石器時代的傳播理論,無限擴大行政權的範圍,不過是掩耳盜鈴而已。L小姐過去了,但畢竟還是他父母的女兒。媒體很戰戰兢兢的拿捏報導的分寸、甚至願意自我閹割、自我設限,衛福部卻忙著拿這件事「立威」。誰在消費死者,答案應該很清楚了!請珍惜生命。自殺防治專線(24小時):0800-788-995;生命線:1995 ***** 欲詳文,敬請移駕至 **YahooNews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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